56.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通知执行法院,有关法院应在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不能执行完毕的,执行法院应及时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处理。
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收到上述案件后,应按照贯彻意见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本规程有关规定处理。
57.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当通知有关法院中止执行,告知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
(2)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
如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经审查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有关法院应恢复审理;如企业被宣告破产,有关法院应终结诉讼。
(3)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
待破产程序终结或驳回破产申请人的申请后,有关法院恢复审理。
(4)债务人是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案件审结后债权人经申请可加入破产程序参加分配。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依据该审理结果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数额。
继续审理的案件在破产财产分配前不能审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根据案件情况,按照清偿比率预留应有的份额。
58.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发布公告后,债权人只能申报债权,不能就该债权提起新的诉讼。
债权人隐瞒债务人破产的事实,提起新的诉讼的,受理法院应驳回债权人起诉。
178.破产企业为被保证人,保证人末代为清偿的,债权人可作为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分配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还可以就未受偿部分向保证人追偿。
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权利不属于破产案件审理的范围,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裁定保证无效。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当另案起诉。
180.破产企业为被保证人,保证人未代为清偿,债权人不进行破产债权申报时,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以其承担保证责任时的应清偿数额作为破产债权进行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
196.下列情况不能作为破产债权:
(3)破产企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破产企业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207.破产企业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的,在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尚未执行的或未执行完毕的剩余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
258.债权清偿顺序应按以下顺序列明: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264.破产财产按顺序依次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清偿。
破产财产清偿破产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可以用于清偿行政规费、罚款等。
268.将法院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要求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11.债权人、债务人对破产宣告、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提出申诉的,申诉案件由上一级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业务庭负责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