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判处的罚金是否可以减免?
罚金,是刑事判决的一种附加刑,从处罚的内容看,是判决被告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财产的刑罚处罚。
《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可见,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这也是罪行相适应原则在罚金量刑上的具体适用。在具体的刑法法条中,一般是财产性犯罪、经济犯罪,刑法一般规定除判决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主刑外,还有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犯罪金额,并处一倍以上的罚金的附加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低于1000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罚金的执行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罚金在数罪并罚的时候,几个独立的罚金的金额相加,即为合并处罚的罚金金额。罚金的执行,由一审法院执行,按照判决,份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罚金与没收财产的附加刑合并执行时,怎么执行呢?先执行哪一个附加刑呢?一般来说,合并执行没收财产的附加刑即可。
实践中,在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人不执行罚金,一般来说,被视为不服法院判决,在服刑期间,一般不予减刑,特殊情况除外。被告人不主动执行罚金,一审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财产、资金账户等,甚至可以罚款、拘留。
如果被告人出狱后没有工作、生活困难,是否可以不缴纳罚金呢?
《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那么,罚金的减少或免除缴纳,是什么样的申请程序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关于罚金的减少或免除缴纳,您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