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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怎么办?

2023/4/6 16:28:53点击数()

共同共有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就是,共有人可采取以下方法进行权益救济:一是通过与被执行人协议分割财产,并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以解除执行法院对其共有财产的查封;二是通过提起析产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分割财产并确认权属,进而请求法院解除对相应财产的查封。

《查扣冻规定》第十二条为保护基于共有关系提出异议的案外人,设定了专门的保护路径,即允许该类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析产。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可以在执行异议中提出确权请求,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裁判。此类“查封后判决”系法定可以排除执行的判决,解决的是财产权利的归属及分配问题,裁判文书生效后各共有人之间对共有财产的份额得以明确,也解决了执行标的能否执行的问题,即能否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被法院执行,从而有别于《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9条也强调,要严格执行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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