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该怎么办?
石家庄律师郭峰【13903113560】: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指的是案外人的财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起诉。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当事人怎么办?
1、案外人在接到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务必起诉。
2、案外人负有证明其对被法院执行的财产享有足够排除法院执行的民事权益的举证责任。
即案外人围绕“被执行的财产是我的,归我所有”进行举证。
3、如果被执行的财产为不动产,依据以下四条法律规定:“(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进行举证。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郭峰律师【13903113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