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款规定:“本规定第一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关于第一款,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技术性程度虽然不及前两者,但仍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性,故第一审案件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实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同样需要注意的是,涉外观设计专利的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案件也是作为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确定管辖。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我国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特别规定,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知识产权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重要性,目前由石家庄中院集中管辖,管辖调整后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再实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关于第二款,所谓“一般知识产权案件”,是指除《管辖规定》第一条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具体案件类型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经营秘密)、特许经营、企业名称(商号)、特殊标志、网络域名、知识产权质押、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还包括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案件。对于“一般知识产权案件”而言,原则上由上述14个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但两种类型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种情形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我省诉讼标的额划分标准为100万元(包含本数)。顺带说明的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亿(包括本数)以上的,第一审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另一种情形是“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当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省不存在涉及国务院部门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上述由各市、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按行政区划各自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二审上诉至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