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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2021/6/1 12:44:44点击数()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统一安排,我市于2021年4月30日开始切换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为配合平台切换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医疗待遇,决定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现将新规定通知如下。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6日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

通    知

石医保函〔2021〕53号


  一、在职职工办理退休时的补缴基数

参加基本医保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和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的,其参保身份变更为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市区(含正定县)职工以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和当时的费率一次性缴足,其他县市职工以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和当时的费率一次性缴足。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基本医保关系转入我市的,其调出地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规定的,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市区(含正定县)职工以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和当时的缴费费率,一次性补缴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差额部分;其他县市职工以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和当时的缴费费率,一次性补缴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差额部分。


二、生育津贴发放时间

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乘休假天数计算,由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一次性拨付至用人单位,全额支付给本人,不得侵占或挪用,或者由经办机构一次性拨付至个人的金融账户。


三、城镇职工征缴及待遇享受期

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费实行当月缴费当月享受医保待遇制度。新参保职工自参保缴费到账的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四、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年度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保结算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


本通知自2021年5月26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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